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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租赁合同参考

发表时间:2021-01-07 10:16:01    点击: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 甲方(岀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就甲方出租、乙方承租机动车辆相关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 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合同标的物、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详见本合同附件《车辆交车单》、《补充协议》 1. 2车辆性质: 非营运 二、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符合安全标准,所有车辆均为4S釆购,无翻新车、二手车、泡水车,且设备、证照齐全。 2.2甲方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对车辆行程、停放等进行必要监管,但不得影响乙方使用(但因乙方逾期支付费用或违章未按约定进行处理等原因导致的停车除外)。 2.3甲方指定账户(指定账户详见补充协议的约定)收取乙方支付的租车保证金,用于保证车辆安全、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对第三人侵权时的先行赔付、乙方违约的罚款等。甲方应当指定专门账户管理该笔款项,专款专用,合同效力终止或因其他法定、约定事由,待乙方支付完毕所有应付租金、违约金、维修费等以及处理完毕违章处罚后退还保证金。但不属于乙方责任的,甲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扣减保证金。 2. 4甲方有按时、足额收取租金的权利。 2.5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将承租车辆用于转借、转租、出售、设立担保等其他一切剥夺或限制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当乙方为法人时,乙方将承租车辆交由其员工或其分子公司员工驾驶且用于履行工作职责的,不视为乙方具有转借、转租、出售、设立担保等情形。 2. 6甲方提供7*24小时专属客户经理在线服务。电话:40001-50502,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承诺若服务电话未能在30分钟内接听受理或回拨,将补偿乙方单次100元。 2.7甲方提供24小时道路救援服务,并承诺自接到通知之时起,三小时内到达,若未能在三小时内到达,将补偿乙方单次200元。 三、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乙方提供其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实际驾驶人员的驾驶证等有效证件用于甲方核验。乙方变更实际驾驶员的,应当于变更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新驾驶证提供与甲方审核、备案,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未提供的,导致甲方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际承担的赔偿费用、向乙方行使上述请求权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保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等,甲方有权依照8.1.1 之规定执行。原件待甲方核验完毕返还,复印件须乙方签字、加盖公章,乙方应当保证上述所有文件、材 料、证件合法、真实、完整、有效。 3.2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转租、转借、转让、以承租车辆设置担保以及其他方式限制、剥夺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3.3乙方承租期间,应当告知其实际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安全行驶规定;严格按照《车辆使用手册》正确、妥善使用车辆,不得有暴力驾驶、放任可能损坏车辆的行为, 3 . 4乙方在承租期间,应当对乙方已发现的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的事故、整车或部分机械、设备、随车证件等被盗、遗失等事宜及时通知甲方(通知方式为:24小时客服电话或经甲方指定人员确认的书面通知),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范围等事宜。 3.5乙方在承租期间,自实际接收甲方交付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承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充电费用、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洗车费等相关费用。 3.6在承租期间,承租车辆、随车设备、证照需要办理更换、年审等行政许可、监管手续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完成上述事宜,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仍未配合甲方完成上述事宜的,甲方有权釆取断油断电的措施以保证合法上路行驶。 3.7乙方应当严格按照《车辆使用手册》所规定的燃油标号加注燃油。 3.8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拆卸、更换原车机械设备和零件,保护封车标的完整(封车标无故损坏视为乙方擅自拆卸或更换)。 3.9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 3.10乙方使用车辆月平均公里不得超过6000公里(轻、中、重卡8000公里),超过此限定里程的为超里程数,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超里程费,超里程费有以下两种计算方式: 3 . 10. 1月超里程数达到限定里程数的整数倍时,超里程费原则上按照每满一倍另支付一个月租金,每满两倍则另支付两个月租金。 3 . 10. 2月超里程数不足限定里程数的,乙方按照每公里壹元向甲方支付超里程费。依照本方式计算的超 里程费大于月租金的,按照月租金计算;小于租金的,按照本方式计费。 3.11乙方应当按照车辆性质,即客运或货运,营运或非营运正确使用车辆。 四、保险 4.1 甲方负责对承租车辆以非营运投保,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50万元。双方在合作期间甲方必须保证前述所有险种的有效性,且完整的覆盖合同有效期;如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车辆未购买保险或者保险失效或者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丧葬费等。 甲方已经为承租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为50万或100万。(1)保额为50万的,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由甲方自愿代替乙方承担,甲方承担上限为50万元,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举例说明:如第三者损害70万元,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50万元,剩余20万元经甲方审查金额符合甲方要求50万元范围内的,由甲方承担;如第三者损害为170万,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50万元,甲方承担上限为50万元,剩余部分70万元由乙方承担)。对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应当由第三方受害人提供全部手续、发票,经甲方核实、审査,甲方将其认可的金额直接支付到第三方受害人指定账户。(2)保额为100万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或实际驾驶员放任第三方损害扩大,如不积极救治等,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或因未履行法定报警、报险程序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或减少赔付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发生事故,须在第一时间于事故发生现场通知(24小时专属经理服务电话、400 电话或书面方式)甲方,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现场照片、事故发生视频、责任认定书等,以 便甲方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宜:因乙方隐瞒事故,未及时釆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 其它损失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4 . 3乙方因存在下列情形导致的甲方、第三方的所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4 . 3.1保险理赔范围外及甲方赔付额度范围外的损失,或因乙方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 4 . 3.2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4车辆被盗、被抢的,乙方或实际驾驶员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应积极寻找,自被盗、 被抢之日起六十日内找寻未果的,停止计算租金,涉案车辆租赁关系终止:车辆因事故报废的,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该车辆的租赁关系终止。车辆被盗、被抢或报废的,保险公司拒赔时,由乙方以该车辆当年度保险合同上的保额赔付甲方;如保险公司理赔的金额不足该车辆当年度保险合同上的保额,不足部份由乙方承担。 4.5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后,所涉案车辆的租赁关系终止,合同中其他车辆的租赁关系不变。双方应当针对涉案车辆办理交接、结算手续。乙方如需要另行租车,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交接手续。 4 . 6 本合同项下租赁车辆保险类别均为 非营运,若乙方擅自将租赁车辆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如非营运车辆用于从事营运活动)等,在承租期内如发生交通事故(包括安全 事故)、车辆被盗抢或非正常报废等保险公司 拒赔的部分,以及因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交管部门处罚、扣车等)均由乙方承担。 4.7小额车损免赔保障金。 4.7.1小额车损保障金是指甲方根据承租车辆价值、承租人出险次数、损失程度等因素制定的,由承 租人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相应费用(承租期间不论是否出险,该费用不予退还),待乙方发生约定的 事故,且满足约定的条件,则乙方在每一年度内享有三次(含)以下的免赔偿权利。 4.7.2若乙方支付小额车损免赔保障金(详见附件补充协议),则发生以下事故后,经甲方保险公司定损,认定损失在( 10000 ) 元以下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如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双方协商确定损失金额) 4.7.2.1车辆划痕类的车损有见底漆,但没有凹陷或变形的,无论划痕长短 4.7.2.2除划痕类车损以外的车损及第三者损伤等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轮胎不计算在内) 4.7.2.3乙方享有每年4. 7.1所约定事故的三次免赔额,第四次(含)以上则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并且需要按毎次事故向甲方额外支付保险上浮1000元。 4.7.2.4乙方缴纳小额车损免赔保障金,但承租车辆单次损失在5000 (新能源、轻、中、重卡10000) 元以上(含)的,应当向甲方按次支付加速折旧费,计费标准为: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30%。经甲方保险公司定损认定,如是车辆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事故,则乙方无需支付加速折旧费。 4.7.3若乙方未支付小额车损免赔保障金,则发生事故后,经甲方保险公司定损认定,损失在1000元 以下的,则: 4.7.3.1划痕类或轻微凹陷形变车损,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收取,或由乙方自行处理,24小时内不收取 任何费用,超过48小时,按日租标准收取租金。 4.7.3.2车辆出险时,保险定损金额(含第三者)在1000元以内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保险定损 (含第三者)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由乙方承担1000元,超过部分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的损失由甲 方承担。 4.7.3.3承租车辆车损累计金额在2000-4000元,乙方需按次支付1000元维修费,1000元加速折旧费; 车损金额在4000-7000元,需支付1000元维修费,2000元加速折旧费:车损超过7000元的,需支付1000元 维修费,车损总额的30%加速折旧费,车损定价标准以保险公司定价金额为准。 (例:发生事故,经甲方保险公司认定损失金额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乙方按次向甲方支付1000 元加速折旧费;若车损在2000元(含)以上不满4000元以内,乙方需承担车损维修费用1000元,并按次向甲方支付加速折旧费1000元;若车损在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乙方需按次向甲方支付车损费用 1000元,并按次向甲方支付加速折旧费2000元;车损超过7000元(含)的,乙方需按次向甲方支付车损费用1000元,并按次向甲方加速折旧费,为定损金额的30%) 4 . 8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或因乙方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则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4 . 9因乙方违法违规行为,如超载等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无需向乙方提供备用车辆。 五、 车辆归还和续租 5 . 1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一方行使单方解除权或者因为其他合理事由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乙方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或其他事由导致合同效力终止之日起次日前,将车辆、随车设备、证件返还到约定或指定地点。 5 . 2乙方归还车辆,应当经甲方验收车辆、设备、证件并确认《验车单》与《结算单》。 5 . 3合同期限届满十日前,甲、乙双方应当向对方明确表示乙方是否愿意续租。一方或双方均未表示续租,合同自动终止,同时车辆乙方需在合同到期后3天内归还车辆给甲方。 六、 车辆维修 6 . 1车号出现异常或发生故障后,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到甲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速拖车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 6 . 2乙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含附加设施,外观件除外)进行调整,否则按实际损失赔付。 6 .3 承租车辆轮胎单独损坏或轮胎被盗(包含轮毂)的,则由乙方承担更换、维修费用。 6.4承租车辆在租赁期间累计行驶里程4万公里内,离合器烧毁由乙方自行承担。 6.5承租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后,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维修车辆的,费用将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需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6.6甲方承担车辆的常规保养、年检费用。 七、 甲方备用车服务 7.1乙方在承租期间,遇到承租车辆年检、定期保养,甲方可以免费提供同款备用车辆(具体备用车型由甲方统一调配)。 7.2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发生故障的,经现场维修救援后仍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或影响安全驾驶的,甲方应当免费提供同款备用车辆(具体备用车型由甲方统一调配)。 7.3因甲方未能按时交付车辆,且乙方已经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甲方应当免费提供备用车辆(具体备用车型甲方统一调配)。 7.4因上述事由,甲方免费提供备用车辆期间,并不免除或减少本合同项下承租车辆的租金。 7 . 5甲方应当保证提供的备用车辆车况良好、设备、证件齐全。 7 . 6甲方承诺车辆若在门店半径30KM内,两小时内送达替换车,若未送达,将补偿乙方单次100元(不 包含轻、中、重卡)。 7 .7因7.1和7.2事由,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备用车的,租期顺延,具体顺延期间为:承租车辆保养、 年检、因本身质量问题救援维修的期间。 7.8甲方基于7.1和7.2所规定的是由提供备用车服务的,自年检、保养、维修完毕,符合法定的上路行驶要求或安全标准的,自甲方交付原车辆和返还替换车通知之日起,乙方应当于五日内返还备用车、接收原承租至辆;期限届满仍未履行或拒绝履行返还备用车义务的,釆用断油断电的强制停车措施。 7.9如发生因车辆质量问题引发的事故导致车辆停运,甲方免费提供备用车给乙方使用;如备用车不满足或不能保障的情况下,甲方需补增相应租期给乙方。因乙方原因导致车辆被扣,被抵押、事故、报废等违规违法原因,甲方不提供任何替换车。 八、 合同的解除、终止及法律责任 8.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乙方应当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40%或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两者取高者计,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 8.1.1乙方提供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身份证、驾驶证等系伪造的、虚假的、无效的。 8.1.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将承租车辆转租、转借、转让、以承租车辆设立担保(乙方将车辆给乙方关联公使用除外),从事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活动,或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8 .1.3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导致被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被扣分、罚款的,自甲方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內应当处理完毕。届满仍未处理的,经七个工作日的缓冲期,乙方无正当理由仍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乙方履行行政处罚所确定的义务,赔偿甲方因此违遭受的损失,并且没收全部保证金。8. 10和8. 11 有不同约定的,依其执行。 8.2因甲方未按时提供承租车辆或提供的承租车辆不符合安全标准、必要证照不全且明确拒绝提供备用 车辆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3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其所有付款义务,毎逾期一日,以应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 个工作日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交回车辆,并要求乙方支付拖欠款项、收车费用,同时有权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 8.4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甲方原因,车辆被第三方留置的、依法查封、扣押、没收的,乙方除应当赔偿甲方损失外,若超过三个月的仍未能取回或者车辆损毁、灭失、丢失的、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乙方还应当按照车辆购置价值赔偿甲方;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行使上述请求权 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十日内,乙方仍未恢复车辆正常使用状态,即被第三方留置、查封、扣押的,甲方有权以诉讼方式维护违法权益,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等。 8.5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8.2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 应当按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的40%或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两者取高者计,同时甲方 有权没収全部租车保证金。 8. 6车辆系因乙方违约而由甲方收回时,车辆归还时间以甲方单方确认的收回时间为准;如甲方采取收回措施致使乙方或其他人遭受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8. 7本合同中收车费特指因乙方违约行为导致的甲方取回车辆产生的费用,计算标准为:10000元人民 币。 8. 8本合同及其附件中不同项目的违约金及损失可累计计算。 8. 9乙方因交通违章导致被行政处罚,应当于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处理完毕所租用车辆的相关违章如在上述期间不能处理完毕,甲方有权釆取断油断电措施,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内,乙方仍未处理完毕,甲方有权单方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8.10与8.11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8 . 10若车辆违章累计达到6分,或累计达到4条的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若在处理 期间新増违章,则于新増违章通知之日当晚22时之后釆用断油断电的强制停车措施。若停车后7日内仍未处 理完毕违章的,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期间产生的收车以及其他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拖车费、人工费、过路费、罚款、手续费等)将从乙方的保证金内扣除,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 的权利。 8 . 11车辆违章累计达到12分或5条以上(含5条)的,甲方有权在通知之日当晩22时之后采用断油断电的 强制停车措施,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期间产生的收车以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人 工费、过路费、罚款、手续费等)将从乙方的保证金内扣除,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8 . 12乙方应在还车时将车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还车后,甲方发现乙方在承租期限尚有违章未处 理的,以甲方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如无正当理由仍未处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所有罚款、扣分等法律 责任,并有权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8 .13违章停车超过7个工作日未处理,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收回车辆,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并 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8 .14断油断电的恢复,以交警网上的违章信息消除为准(或提供违章处理证明)。 8 . 15甲方根据初步证据判定GPS定位系统可能遭到损坏,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检查。 经甲方或第三方专业人员鉴定GPS被乙方恶意破坏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车辆没收全部租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民事侵权甚至刑事责任。 8 . 16乙方租赁车辆期间,因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罚款或其它事故造成第三方对甲方进行追索,给甲方造成诉累的,除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 荧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甲方因诉讼产生的损失)也由乙方承担。 8 . 17在承租期间,乙方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甚至犯罪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危险品、化学品、易 燃易爆物、毒品、以车辆为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等,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立即返还车辆,没收全部保证金,若超过三个月的仍未能取回或者车辆损毁、灭失、丢失的、无法确定准确位置的, 乙方还应当按照车辆购置价格全额赔偿给甲方。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行使上述请求 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8 .18合同期限届满,乙方未表示是否续租,甲方未明确表示拒绝续租,视为合同自动终止。 8 .19乙方承租多台车辆的,因部分车辆违约的,只针对违约部分车辆,甲方有权要求承担法律责任 8 . 20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之情形,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违约方还应支付守约方为此花费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车辆收回的所有费用、误工费、诉讼费、调查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公证费用等)。 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火灾、政府行为等)而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恢复通讯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不免除责任。 十、特别条款 10 .1甲方未授权任何甲方以外第三人,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合作伙伴及其他有关系的个人、企业要求 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指定账户付款,向任何其他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均不免除向甲方承担的 付款、赔偿义务。 10 . 2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已经向乙方履行提醒、说明、解释所有合同条款的义务,乙方已经清楚,明确甲、乙双方,特别是乙方义务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对此无异议。 10 .3甲、乙双方保证其实际签约人已经过充分授权,不存在权利瑕疵,合同生效后不得以实际签约人 违反其章程或其他内部规定而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解除。 十—、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因签署本合同,在前期磋商、洽谈、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 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但对方主动公开,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各方应当釆取一切必 要措施、手段保证信息安全。 十二、其他 12 .1本合同所指车辆本身质量问题,以汽车生产厂家或经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为准。 12 .2本合同所指保险赔付范围,参照保险公司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 12 .3本合同所引发的所有纠纷,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积极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可另行签订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及附件不一致,可另行签订其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及附件不一致的,另行签订的其它补充协议效力优先 12 .5 本合同附件为:附件一《车辆交接单》,附件二《补充协议》,附件三《乙方关联公司及关联公司开票明细》。 12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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